认缴制下,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认缴金额和实缴年限没有了具体规定,由设立公司自行确定。尽管如此,公司在注册时对注册资本金的认缴金额不要任性,不要认为注册资本金的认缴金额越大越好,满足没有必要的虚荣心。至于认缴时间也不是越长越好,应根据企业经营的规模、行业等相关因素,笔者认为适度才是最好的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。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,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
按照公司法的规定,股东应按照认缴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金,当注册资本金认缴时间到,但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金时,有两种处理办法:
一是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注册资本金,如果前期交过部分资本金,那么需要补缴差额部分;而如果前期没有缴纳认缴的资本金,则需要全额缴纳,即100万元一次性认缴。
我们知道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均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,否则企业很难运转起来,因此在认缴期内股东适当缴纳资本金也是必要的。
二是企业暂时不准备缴纳认缴的资本金,则企业可以通过延长认缴时间,减少注册资本金,股权转让和公司废掉重新籁过等方式进行处理。而在实际操作中,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的是延长认缴时间,而减资、股权转让和公司注销等处理起来相对麻烦,还会相应增加税费等相关费用。
如果企业采用延长认缴时间的方式,那么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,召开临时股东会议,在征得全体股东同意的前提下,形成股东会决议,修改公司章程,报工商局备案审核后,将认缴期间延长至股东会重新确认的时间。
如果股东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,即无法延长认缴时间,那么没有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就要按照约定的认缴金额足额缴纳,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。
需要强调的是,认缴制下公司设立的程序简单了很多,但还是需要股东和创业者能够自律,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切合实际,并与公司规模和股东自身的承受能力相匹配。
有这样一个案例,一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,实际认缴为零(可投入的资金仅为500万元),而且经营规模不是很大。由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失误导致企业欠下2000万元巨额的债务,不得不破产清算。
我们知道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,公司欠下的2000万元债务则需要股东全额偿还;而如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,那么只需要承担500万元的债务。这个公司在破产清算前曾准备转让出去,均由于过高的注册资本金而无人问津。
打标机
|